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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准规范《海洋环境保护》具体是如何规定的?
2021-6-30 来源:admin
日本核污水事件近日引起了很多民众的不满,对于我们法考生而言则需要知道关于三国法的这个知识点:海洋环境保护,接下来跟着中公法考小编一起来了解了解吧!
海洋环境保护
1982年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》规定了各国对海洋环境保护的一般义务。涉及陆源污染、船舶污染、空气污染等方面的一般原则和规则。而其他有关国际条约则建立起了各个领域的具体制度。
1.防止来自船舶的污染
以《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》和《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》为基础,确立了对船舶污染海洋的责任和管辖制度。
2.防止海洋倾倒废物
以《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》为基础,采用了物质分类名单和许可证制度。
《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》通常简称“1972年伦敦倾废公约”或“伦敦公约”1972年12月29目订于伦敦、墨西哥城、莫斯科和华盛顿。该公约于1975年8月30日生效,1985年12月15目对中国生效。
《倾废公约》是为控制因关于控制海洋倾废最重要的是1972年的《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》倒行为导致的海洋环境污染而订立的全球性国际公约。公约由正文和3个附件组成。附件1列举了禁止在海上倾倒的物质,被称为“黑名单”;附件2列举了获得特别许可证后方可倾倒的物质,被称为“灰名单”;未列入附件1和附件2的物质,被称为“白名单”,在获得普通许可证之后,可以按许可证规定的时间、地点、倾倒方式等进行;附件3对废弃物的分类标准、倾废区选划的条件及应考虑的因素、废弃物倾倒的方式等问题作了规定。
该公约生效后,缔约国于1978年和1980年对公约进行了两次重要的修正,并先后通过了三个有关附件修正的决议,作出了一系列有利于全球海洋环境保护的决定。三个有关附件修正的决议分别为:①“关于逐步停止工业废弃物和海上处置问题的决议”;②“关于海上焚烧问题的决议”;③“关于海上处置放射性废物的决议”。
日本若果倾倒废物就违反的相关国际条约。